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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部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

来源:http://www.lhanshan.com 发布时间:2013-10-22 浏览次数:

10月8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知道到,为了应对当时严肃的世界航运局势,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准则有关疑问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对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保证金存储管理准则、上海到鞍货运完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保证金职责保险准则、以及试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保证金保函准则作出了进一步的标准。《布告》提出,自2013年12月1日起,答应无船承运人自行挑选境内银行组织交纳《世界海运法令》规则数额的保证金,无船承运人能够凭仗银行组织出具的有关凭据和《世界海运法令》规则的其他资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无船承运运营资历。上海到鞍货运关于运营者的保证金职责保险,《布告》清晰了凡注册在中国境内,经保监会认可,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存案的保险组织,均可承保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保证金职责保险;无船承运人正常运营时间,或退出运营予以公示的,凡触及产业保全、收效判定和裁定判决履行的,由司法机关直接经过保险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成果及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部。《布告》还指出,答应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挑选提交保证金保函方法,请求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而关于“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保证金职责保险操作方法”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保证金保函操作方法”将在随后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