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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鞍山货运为了更好地满足物流企业需求
来源:www.lhanshan.com 发布时间:2013-4-25 浏览次数:
在供应链链条中,相对于上游的生产企业以及下游的销售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当纠纷发生时,物流企业大多不想因为法律诉讼同合作方撕破脸皮,能调解就调解,很想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和谐的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仲裁的优势正在于更倾向于调解,而且仲裁是‘约定的’,上海到鞍山货运需当事人之间约定一致方可启动,所以便于纠纷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鉴于多数物流企业不想过于伤和气的需要,更适合于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刘立峰说而在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景春看来,对于物流行业,仲裁的优势还在于专业性和无地域限制。 从专业性来说,物流行业发展较迅速,纠纷类型相对集中,鉴于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往往需深入了解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或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才有资格被聘为该领域案件的仲裁员,具有“一才专用”的特点。而法院的法官基本是“一才通用”,一个人审理很多领域的案件。因此,仲裁相对诉讼来讲,可以说是更具专业性。 同时,从管辖地的角度来讲,我国的诉讼管辖地采取的是“法定基础上的有限约定”原则。以合同纠纷为例,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五种之间选择一处作为管辖地,只有这五种管辖地的法院才可以成为纠纷解决机构。“而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存在这种限制。只要是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选择任何一地的仲裁委员会作为裁决机构,只要不违反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受以上五地的限制。”侯景春说。 正是由于上述多方面因素,经过详细的调研论证,上海到鞍山货运为了更好地满足物流企业需求,长春市物流协会决定大力推广仲裁模式,与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合作,联合下发了相关通知,要求长春市物流协会会员单位规范物流业各式合同文本,依法签订仲裁条款,以更好地解决物流行业纠纷。上海到鞍山货运 规范合同 理性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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