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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故 司机应否担责

来源:www.lhanshan.com 发布时间:2014-8-13 浏览次数:

去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的邵某搭载汪某的顺风车时因发作车祸而受伤,并在之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邵某家眷将汪某告上了法庭。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纠葛案,依法对这起“好意同乘”车祸案作出判决,由驾驶人汪某赔偿给死者家眷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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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的某天,汪某驾驶一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好友邵某去汽摩城买车,不料途中发作车祸,致使坐在后座栏板上的邵某摔倒受伤。邵某经送医院救治,7天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此事故的全部义务。

  事后,邵某家眷将汪某告上法庭,请求汪某赔偿邵某因而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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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某以为本人应邵某的请求,出于好意驾车送他去买车,哪知路上会出车祸,往常不但好友身亡,本人还要承当法律义务。

  免费搭顺风车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是若是由于搭顺风车而出了车祸,那么好意顺路载人的司机应否承当相应义务呢?

  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是在“好意同乘”时发作的交通事故。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别人车辆的行为。其法律义务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伤同乘人的人身和财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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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好意同乘”机遇动车发作道路交通事故,形成本车无偿搭车者损伤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但车辆驾驶人有严重过错的除外。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

  纵观本案,汪某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不能载人仍搭乘人员,致使发作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严重过错。邵某搭车时应当晓得该车不能载人,其仍无偿搭乘该车,邵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应相应减轻汪某的民事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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